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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10/31 11:20:11 | 459 次閱讀
(二)從事分時租賃業務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登記,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按規定登記為租賃,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和報廢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且車輛所有人為租賃經營者,向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2.在申領中小客車新能源車指標時注明為租賃車輛。
3.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與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保險。
4.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保持有效運行。
5.證件齊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車容整潔,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并通過有關的車輛安全技術檢驗。
6.車輛運營數據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門分時租賃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未按期完成接入的企業,應盡快整改并暫停申領中小客車新能源車指標,相關車輛不得享受地方新能源車補貼。